根据网络消息,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生态环境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将“未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设置应急池,或应急池容积、转输设施不满足相关要求。”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这里面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未按照规定设置应急池,另外一种是设置的应急设施不满足相关规定。
针对第一类情形,需要知道哪些行业需要设置应急事故池。
在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石油化工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T 3015规定,全厂应设置事故排水储存设施,储存事故时产生的事故,石化化工行业还有一些其他的标准也有规定,比如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GB/T50483等。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在该行业标准中提出“事故废水环境风险防范应明确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要求,设置事故废水收集和应急储存设施。HJ169适用于涉及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生产使用、储存的建设项目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故的环境风险评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至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这个的适用范围就稍微有些大了,涉及到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在该文件中明确提出石油天然气开采、油气/液体化工仓储及运输、石化化工、其他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如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GB50483等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计环境风险防范设施。
从以上法律法规等文件可以看出,对于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配套事故废水收集和应急储存设施,相关文件中是有规定的,有些是比较笼统的表达,有些是有行业明文规定的。
除国家规定外,部分省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规定了需要建设事故水池的行业类型。
如江苏规定化工、医药等生产企业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山东省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贮存、处置的单位,浙江省规定化工、医药等生产企业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配备事故应急池等水污染应急设施。企业可以查看当地的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法规来确认地方的一些规定。
还有一类是根据企业的突然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环评文件来确定的,即企业的应急预案和环评文件中要求设置事故池,那么企业也需要按规定去设置。
针对第二类情形,需要重点关注应急事故池的池容是否满足要求。
应急池容积核算可以参考《水体污染防控紧急措施设计导则》《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标准》(GB/T50483)《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与控制技术要求》(Q/SY1190)《石油化工企业给水排水系统设计规范》(SH3015)。
事故池的容积通常包括发生事故时进入系统内的泄漏物料量、消防水量、可能进入系统内的雨水以及必须进入系统的生产废水量来综合确定,具体可以通过上述的几个规范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