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监测数据,本质上属于电子数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经过标记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因此,不是所有自动监测数据都能直接作为处罚的依据,必须经过有效核对,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
无效数据是不能作为处罚证据使用的。
另外,在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了一种特殊情形,即同一时段的现场监测(检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检测)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该现场监测(检测)数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也就是说同一时段,符合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现场监测效力要高于自动监测数据,此时,不能仅凭自动监测数据就处罚。
还有一种情况是自动监测数据出现了异常情况,引发执法检查,后续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笔录、视频证据等形成完整证据链后,可作为处罚的依据。
虽然不能总是仅凭自动监测数据就处罚,但它在环境执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自动监测数据可以实时、连续地反映排污状况。其异常波动(如浓度骤然降低、流量异常)往往是环保部门发现企业可能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第一条线索。